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介紹
辦公室
(一)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
(二)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
(三)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
(四)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聯系工作。
(五)負責上級機關和領導通知批辦事項督查工作。
(六)負責機關辦公秩序管理和機關日常值班工作。
(七)負責本院財務和裝備、后勤服務保障等相關工作。
(八)負責本院網絡安全與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以及本院信息化建設工作。
政治部
(一)負責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工作。
(二)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協助院黨組依法管理本院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
(三)負責本院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考試錄用和干部任免、調配、檢察官等級評定、年度考核、工資福利及干部人事檔案等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院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五)牽頭負責本院意識形態相關工作。
(六)組織開展表彰獎勵相關工作。
(七)負責開展教育培訓工作。
(八)負責院機關黨群工作。
(九)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
第一檢察部
(一)負責辦理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包括危險駕駛罪以及公安直訴的交通肇事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不包括公安直訴的輕傷害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不包括涉及毒品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案件)、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
(二)負責掃黑除惡相關工作。
(三)辦理本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第二檢察部
(一)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本院辦理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等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
(二)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本院辦理的監察委員會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刑事訴訟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
(三)辦理本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第三檢察部
(一)負責對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開展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審查。
(二)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三)根據指定查辦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
(四)辦理涉及毒品犯罪案件。
第四檢察部
(一)負責辦理向本院申請監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審查、提請抗訴或發出再審檢察建議。
(二)承辦對本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三)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
(四)負責對法律規定的由本院辦理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類、食品藥品安全類以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意見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
(五)開展生態司法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
(六)辦理法律規定由本院辦理的公益訴訟案件。
(七)對由本院管轄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
(八)辦理本院管轄的相關申訴案件。
第五檢察部
(一)負責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
(二)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辦理本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四)負責辦理公安直訴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
第六檢察部
(一)負責組織開展檢察理論研究、專題調研,承擔本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司法體制改革綜合協調、檢察普法等。
(二)負責本院提出的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審核把關。
(三)承擔對本院各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規定、決定情況進行督察。
(四)起草審核相關文件文稿,處理檢察信息等工作。
(五)負責涉臺港澳僑、涉外相關檢察事務工作。
(六)負責公安直訴的輕傷害案件。
(七)負責協助院領導辦案。
(八)負責管理濱海巡回檢察室相關事務。
綜合業務部
(一)負責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訴。
(二)承辦本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三)負責12309檢察服務平臺具體工作。
(四)負責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
(五)統一組織辦案質量評查、業務統計和分析。
(六)負責辦理危險駕駛犯罪案件。
司法警察大隊
(一)組織司法警察履行職責。
(二)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規定及其他相關文件。
(三)制定本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
(四)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計劃。
(五)組織司法警察進行訓練。
(六)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裝備。
(七)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